{{ $t('FEZ001') }} 生教組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185045號函辦理。
二、新加坡衛生部與其他政府單位已強化境內電子煙管理措 施,包括於海陸空關卡加強檢查,強化網路銷售、廣告之 監測與取締,並於公共場所加強取締使用、擁有電子煙 者。
三、另我國「菸害防制法」自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已將電 子煙歸類於類菸品全面禁止、將加熱菸列為指定菸品加強 管制,並依該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 得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未經衛生福利部審查通過之 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另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 署網站資料顯示,截至112年12月11日止尚無指定菸品通過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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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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