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教學組
{{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本市112學年度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 辦理。
二、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係指由教育部主辦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或國立成功大學辦理全民台語認證、客家委員會 主辦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之原住 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且取得認證時間為112年8月1日至113 年7月31日間,先予敘明。
三、申請獎勵教師及學生需檢附認證證書影本及申請表(如計畫附件1、3)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需彙整證明文件(證 書及申請書),並附核章獎勵清冊(如計畫附件2、4)送 本市承辦學校彙整。
四、教師申請由所屬學校審核通過後本權責辦理敘獎,並將清冊紙本送承辦學校;學生申請則送承辦學校彙整後報局審 核,再行印製獎狀,另請學校本權責辦理敘獎。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9-11|
{{ $t('FEZ005') }}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