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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分成八種樣態: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
如果基於性或性別有關的意圖,針對特定對象,違反其意願,反覆、持續做出上述的行為之一,造成當事人心生畏怖、影響生活,就會構成跟蹤騷擾的行為哦!
若遇到跟蹤騷擾的行為,請直接報警!警察機關受理案件後,會啟動刑案調查,並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而如果行為人兩年內又再有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自己或透過警察機關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立法理由提到,不管是反覆、持續做出八種行為樣態之一,或者是做出上述數種不同的行為,例如遭到跟蹤,又收到訊息騷擾,導致生活不安,就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只要違反意願,反覆、持續做出法條列舉的行為之一,影響到日常生活,即便行為和性、性別無關,也算是跟蹤騷擾行為哦!
報案後,不論書面告誡有沒有核發,如果對於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書面告誡的通知後十日內,向原本報案的警察機關,或者向其上級的警察機關來表示異議。
參考資料:https://www.goh.org.tw/perspectives/explain-anti-stalking-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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